号: 002986088/201912-00192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  称: 政策解读《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词: 文  号:
信息来源: 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 2019-04-04 17:15:00 成文日期: 有效
性: 有效

政策解读《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日期:2019-04-04 17:15 来源:省科技厅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  起草背景和过程

现行的省自然科研系列标准条件自2005年施行以来,在评价自然科研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人才特别是高级职称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随着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等文件相继出台和社会经济发展,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发生重大改革,对职称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现行省自然科研系列标准条件与当前科技人员评价的要求已不完全适应。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三评”改革和清理“四唯”专项行动要求,结合自然科研系列、自然科研实验特点和科技人员评价要求,坚持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突出创新能力、各有侧重、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建立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在借鉴江苏、湖北、湖南等省份自然科研系列及省内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省自然科研系列(修订稿)。修订稿在征求省人社厅专技处原则同意后,广泛征求了各市、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厅机关处室等意见,并分别赴合肥市召开调研座谈会和在厅内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和修改。最后经过厅党组会议研究,并征求省人社厅专技处同意后,形成《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二、文件依据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

3、《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59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及实施时间

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科技情报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评价方法方式、申报资格条件、评审条件、破格条件、附则,文件最后附有“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分类表”。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文件依据、标准条件的适用对象和对应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第二章“评价方法方式”主要包括评价的方式方法;第三章“申报资格条件”主要包括申报对象需要具备的思想道德、学历、任职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条件,以及不能申报的4种情况;第四章“评审条件”主要包括高、中级职称需要具备的理论水平及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条件;第五章“破格条件”主要包括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具体条件;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附表主要包括了五大类科研项目的具体涵盖范围。

五、主要创新点

1、将人才分为六大类开展评审,分别是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类、成果转化类、科技情报咨询类、科研管理类、科技服务类。

2、对不同类别人才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合理把握定性与定量评价标准。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科技管理服务人才注重同行和服务对象认可,重点评价其工作绩效。

六、新旧政策差异

现行自然科研系列标准条件共七章20条。修订后省自然科研系列为六章22条。

  1. 增加内容:“第二章  评价方法方式”。增加“第四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第六条  对不同类别人才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合理把握定性与定量评价标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明确分类评价的方式。
  2. 修订内容:

(1)第八条:在申报资格条件中,增加“硕士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年限”等条件要求。

(2)第十二条至十六条:将评审条件设置为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业绩条件、论文著作条件三个方面,其中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见标准条件)作为定性评价标准。

(3)第十二条 研究员条件(二)业绩条件:

按从事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情报科技咨询、科研管理、科技服务六类人员进行分类评价,相应修订增加主持科研项目(课题)、新品种(新产品、新农药等)、新药、国家(行业)标准等评价指标。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从事基础研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科研项目(课题)。参考省高教系列,对科研项目进行分类,与省高教系列相当(主持三类〈省级科技项目〉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国家科技专项〉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2名〉一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科技奖励。参考省高教系列,对科研项目进行分类,条件与省高教系列相当(获一类〈国家级〉科研奖励前10名;或二类〈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增加“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2项。”,高于省工程系列。

横向科研项目。借鉴省农科院农业科研标准条件,条件相当。

新品种(新产品、新农药等)。借鉴省农科院农业科研标准条件,条件设置上略低于省农科院。

新药。参考省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条件基本相当。

国家(行业)标准。借鉴省工程系列标准条件,条件基本相当。

〈2〉从事技术开发人员。参考湖南、湖北、江苏省,结合原标准条件进行修订,与湖南省条件相当,湖北、江苏省没有量化指标。经与省知识产权局、相关市科技局调研座谈,对科研成果(专利)开发实施并取得收益,难以从单位(企业)利税中剥离,因此,将科研成果(专利)转让、许可费用作为评价指标。

〈3〉从事成果转化人员。根据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我省实际,自行制定。

〈4〉从事科技情报、咨询人员。根据原标准条件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

〈5〉从事科研管理人员。根据《实施意见》,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

〈6〉从事科技服务人员。参考湖南省标准条件,条件基本相当。

(4)第十三至十六条  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业绩条件设置上基本比照研究员,降低相应能力业绩论文评审要求。

(5)第十二条至十六条 论文专著条件。从事基础研究人员论文专著条件的要求与省高教系列相当。在评价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情报咨询、科研管理、科技服务等应用型人才,相应降低论文著作要求。

(6)第十七条 破格条件

设置主持科研项目、获奖、专利、新品种(新产品、新农药等)、新药、国家(行业)标准等,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破格条件。(结合科研工作实际制定,与高教系列要求相当)

(7)第十八至二十二条,主要是对职称申报、学历学位、评审等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新修订的标准条件还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

政策解读联系人:省科技厅引智人才处杨钰潇

联系电话:0551-62657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科技厅引智人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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