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任务

职责任务

1. 监督促进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综合监督单位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省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综合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 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省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省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处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综合监督单位机关党委(纪委)审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综合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综合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 协助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综合监督单位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 推动综合监督单位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综合监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综合监督单位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综合监督单位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 负责调查综合监督单位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材等职务违法案件。受理综合监督单位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 按照管理权限,对综合监督单位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综合监督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 负责联系或指导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对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9. 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10. 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