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2986088/201808-00006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  称: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送审稿) 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词: 文  号:
信息来源: 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 2018-08-03 11:10:00 成文日期: 有效
性: 有效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送审稿) 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日期:2018-08-03 11:10 来源:省科技厅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省财政厅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共收到9条修改意见,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1.在《细则》中应明确省政府授权代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出资人的机构和投入方式。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第六条(二)款修改为“省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经评审认定取得重大进展或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的B、C类科技团队,可向省扶持资金出资人(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经省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确定后执行,单个科技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第九条中应明确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两种扶持方式的操作规程,具体内容建议修改为“科技团队可选择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扶持方式。其中选择债权投入的,由确定支持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与债权投入出资人签订5年期以内(含5年)债权投入协议,并由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提供实物资产等值抵押,省扶持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研发和生产,贷款利率按还款时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选择股权投资的,…(由省科技厅按实际操作流程补充完善)”。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第七条修改为“科技团队可选择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扶持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的,由科技团队创设公司与省扶持资金出资人签订5年期以内(含5年)股权投资协议;选择债权投入的,由科技团队创设公司与省扶持资金出资人签订5年期以内(含5年)债权投入协议,并由科技团队创设公司提供评估后的实物资产等值抵押,贷款利率按还款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省扶持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研发和生产。”

3.第十条第(三) 款中“科技团队有权按照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省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建议修改为“科技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省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资金使用成本即指按照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在第八条(三)款进行了修改。

4.第十一条第(三)款中“但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团队,允许科技团队先申请执行回购奖励,在满足第十条(一)款100%奖励兑现前提下,可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兑现金额为全部回购款项”建议修改为“但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团队,在满足第十条(一)款省扶持资金100%奖励兑现前提下,允许科技团队先申请执行回购奖励,再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兑现金额为省扶持资金和资金使用成本之和”。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第九条(三)款修改为“但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团队,在满足第八条(一)款省扶持资金100%奖励兑现前提下,允许科技团队先申请执行回购奖励,再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兑现金额为省扶持资金加上资金使用成本。”

5.第十二条中“省有权收回投资”,建议修改为“省有权按协议约定收回投资”。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在第十条进行了修改。

6.第十二条末尾增加一段“省扶持资金兑现上市奖励和业绩奖励后剩余资金、退出清算资金等,按规定上缴国库”。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在第十条进行了修改。

7.第十四条中“省扶持资金在受委托机构滞留期间产生的利息,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工作的有关管理部门、专家评委及受托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专项工作经费方式予以解决”建议修改为“省扶持资金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存放管理,存放利息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工作管理经费支出”。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第十二条修改为“省扶持资金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存放管理,存放利息专项补作扶持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工作管理部分经费支出”。

8.第十六条中“依照原细则和文件执行”,建议修改为“依照原政策和相关协议执行”。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在第十四条进行了修改。

9.文中“省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建议修改为“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在第八条进行了修改。

二、省投资集团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共收到4条修改意见,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1.第六条(三)原文“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五)原文“市(县、区)政府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且已到位,市科技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建议分别调整为“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拟申报支持额度”;“市(县、区)政府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到位资金不低于拟申报支持额度,且以300万元(含)为下限”。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第四条(三)款修改为“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申报省级扶持资金支持额度”。第四条(六)款修改为“科技团队所在市对科技团队资金支持不低于申报省级扶持资金支持额度,且在申报省扶持资金前已与科技团队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协议并资金支持到位”。

2.第八条(二)原文“省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的B、C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单个科技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建议调整为“省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的B、C类科技团队,可向出资人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经省科技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执行,单个科技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第六条(二)款修改为“省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经评审认定取得重大进展或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的B、C类科技团队,可向省扶持资金出资人(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经省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确定后执行,单个科技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第十二条原文“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未达到奖励标准,省有权收回投资。”建议调整为“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未达到奖励标准,省扶持资金形成权益可无偿划转给相应地市国有投资平台,继续支持公司发展”。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此项建议不具可操作性。

4.第十四条原文“省扶持资金在受委托机构滞留期间产生的利息,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工作的有关管理部门、专业评委及受委托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专项工作经费的方式予以解决。”建议调整为“省扶持资金在受委托机构滞留期间产生的利息,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工作的有关管理部门、专业评委及受委托机构的相关经费支出,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专项工作经费的方式予以解决”。

采纳情况:结合省财政厅修改意见,予以采纳。第十二条修改为“省扶持资金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存放管理,存放利息专项补作扶持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工作管理部分经费支出”。

三、省经信委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共收到1条修改意见,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鉴于《实施细则》主要是规范省层级扶持科技团队有关程序,建议删除第四条、第五条”。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政策的初衷就是要明确“市(县、区)先支持,省里再支持;企业愿意干,政府再支持”的导向,以此激发市(县、区)及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省工商局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共收到1条修改意见,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建议在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的‘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后增加‘,或者将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科技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进行转化,而不是将成果转给他人。

五、其他单位修改意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办均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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