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皖科资秘〔2021〕132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厅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皖财综〔2021〕62号)要求,省科技厅已对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并已报省财政厅备案,现将《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执行。原《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教〔2018〕120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