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科农〔2020〕31号
各市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绩效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安徽省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和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评价工作,特制定《安徽省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0月15日
安徽省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推广
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绩效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安徽省农(林)业综合实验站与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实验站(基地)”】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1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站(基地)是指农业高校院所与县(市、区)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
第三条 实验站(基地)绩效评价坚持“重点突出、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针对实验站(基地)的示范推广、创新创业、科技产出、条件保障、机制保障以及财政绩效奖励支出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发布实验站(基地)绩效奖励申报通知。
第六条 实验站(基地)根据通知要求,提供实验站(基地)的申请材料(包括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
第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实验站(基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报送省政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实验站(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工作以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形式审查等情况,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择优奖励资金安排建议,经厅务会议审议后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绩效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实验站(基地)服务产业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创业、农民培训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绩效奖励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绩效奖励资金的,经查实,收回绩效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推广示范
基地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绩效标准 |
1 |
示范推广 |
科技成果转化 |
成果转化成效显著计10分;较显著计6-9分;一般计0-5分。 |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
技术推广成效显著计10分;较显著计6-9分;一般计0-5分。 |
||
媒体宣传 |
宣传质量效果显著计5分;较显著计3-4分;一般计0-2分。 |
||
2 |
创新创业 |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
培育成效显著计15分;较显著计9-14分;一般计0-8分。 |
产业技术集成示范 |
示范效果显著计15分;较显著计9-14分;一般计0-8分。 |
||
3 |
科技产出 |
共享共建取得的知识产权 |
成效显著计10分;较显著计6-9分;一般计0-5分。 |
社会经济效益 |
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计10分;较显著计6-9分;一般计0-5分。 |
||
4 |
条件保障 |
基础设施 |
基础设施完善计5分;较完善计3-4分;不完善计0-2分。 |
设备配备 |
设备配套完善计5分;较完善计3-4分;不完善计0-2分。 |
||
5 |
机制保障 |
管理机制 |
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计5分;较完善计3-4分;一般计0-2分。 |
工作计划 (10分) |
本年度计划科学合理,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已获得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奖励资金的支出情况)好计10分;较好计6-9分;一般计0-5分。 |
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绩效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以下简称“种质资源库(圃)”】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1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种质资源库(圃)是依托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且进行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引进)、整理、提纯、鉴定、贮存及创新利用等工作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第三条 种质资源库(圃)绩效评价坚持“重点突出、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针对种质资源库(圃)的资源收集与保存、资源创制利用与产出、共享推广、条件保障、机制保障以及财政绩效奖励支出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发布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申报通知。
第六条 种质资源库(圃)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供种质资源库(圃)的申请材料(包括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
第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种质资源库(圃)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报送省政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种质资源库(圃)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工作以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形式审查等情况,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择优奖励资金安排建议,经厅务会议审议后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绩效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引进)、整理、提纯、鉴定、贮存和创新利用,以及开展研发活动、人才招引和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绩效奖励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绩效奖励资金的,经查实,收回绩效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绩效标准 |
1 |
资源收集与保存 |
资源名录规范完整性 |
种质资源名录规范完整计10分;较完整计6-9分;一般计0-5分。 |
种质资源评价与优良性状挖掘和资源引进(保育) |
种质资源评价与优良性状挖掘和资源引进(保育)成效明显计10分;较明显计6-9分;一般计0-5分。 |
||
2 |
资源创制利用与产出 |
创制与鉴定 (10分) |
创制并鉴定成效明显计10分;较明显计6-9分;一般计0-5分。 |
获得成果与知识产权 |
获得成果与知识产权成效明显计10分;较明显计6-9分;一般计0-5分。 |
||
转化成果应用成效 |
推广的品种或面积成效明显计10分;较明显计6-9分;一般计0-5分。 |
||
3 |
共享推广 |
共享材料数量 |
共享材料数量多计10分;较多计6-9分;一般计0-5分。 |
共享服务形成相关成果 |
公益性共享服务形成相关成果显著计5分;较显著计3-4分;一般计0-2分。 |
||
共享服务取得的成果示范推广和产业化 (5分) |
共享服务推广的品种或面积成效显著计5分;较显著计3-4分;一般计0-2分。 |
||
相关产业领域影响与 媒体宣传报道 (5分) |
年举办或承办产业领域内省级及以上技术观摩与交流、科普等活动及宣传报道成效显著计5分;较显著计3-4分;一般计0-2分。 |
||
4 |
条件保障 |
基础设施 |
基础设施完善计5分;较完善计3-4分;不完善计0-2分。 |
设备配备 |
设备配套完善计5分;较完善计3-4分;不完善计0-2分。 |
||
5 |
机制保障 |
管理机制 |
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计5分;较完善计3-4分;一般计0-2分。 |
工作计划 (10分) |
本年度计划科学合理,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已获得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奖励资金的支出情况)好计10分;较好计6-9分;一般计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