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2986088/202205-00040 组配分类: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综合业务
名  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办法(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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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农村处
发布日期: 2022-05-19 08:31:37 成文日期: 有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办法(指引)的通知

皖科特派办〔2022〕2号

日期:2022-05-19 08:31 来源:农村处 阅读次数: [ 字体:   ]

各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经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办法(指引),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引导、分类支持、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和预算下达。

(二)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三)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预算申请和组织预算执行。

(二)负责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开展省级科技特派员选认,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审核备案,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等。

(三)负责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市、县级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拨付。

(二)负责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

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推荐省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等。

(二)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实施绩效管理,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支持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资金用于省级科技特派员(包括“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创新创业项目,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绩效奖补,以及科技特派员培养培训和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等。实施中注重困难地区,科技水平较低地方,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支持重点,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工作经费。纳入“三区”科技人才计划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2万元(国家和省级财政各安排1万元),其他省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科技特派员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以及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通信补助、人身意外保险费和培训费用等,其中,人身意外保险由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二) 绩效奖补经费。对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依据绩效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奖补,用于科技服务活动支出,其中奖励团队、个人的比例不低于50%。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应制定经费使用和绩效激励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对公开竞争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揭榜挂帅”类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经费支持。

(四) 培养培训经费。加强“三区”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特派员骨干培训,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对于带动性强、成效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鼓励组建单位、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等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具体要求,原则上于每年1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及有关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组织实施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项目提出资金细化方案,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采取绩效后补助支持的,不需签订任务书,资金拨至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由承担(依托)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财政资金,三年内取消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申报本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助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中选认,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类型有两种。一是技术型,研发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培训指导等;二是创业型,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选认工作

第五条 以县为单位健全科技特派员“需求库”,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充实科技特派员“备选库”。科技特派员在“安徽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注册,信息同步传至“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结合国家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简称“三区”科技人才计划),开展省级科技特派员选认工作。

第六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厅组织选认,一般有注册登记、审核备案、公布名单、签订协议等环节。坚持“双向选择、按需选认”原则,开展精准对接服务。

(一) 注册登记。省级科技特派员相关条件如下:

1.热心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自愿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打破行业、单位、地域、身份等限制,无论国内国外、省内省外,不限来源、不限界别、不限区域,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科技人员,都可以选认。

3.优先从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中选认。

4.已退休但能够胜任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技术人员,可自愿申请参与选认。

(二)审核备案。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科技特派员组织审核和推荐,省科技厅对市、县推荐的科技特派员进行审核备案。

(三)公布名单。省级科技特派员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四)签订协议。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服务对象和科技特派员三方签订服务协议,并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行业部门(单位)选认的科技特派员,可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注册登记、审核管理和考核,也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组织开展选认、管理和考核。鼓励和支持行业科技特派员结对服务行政村,并加入科技特派团开展团队服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宣传党的“三农”和科技创新政策,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和资源优势,开展创新创业服务。

(二)聚焦科技强农,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帮助优化种养结构、育强特色产业、打响优势品牌,推动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

(三)聚焦机械强农,针对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关键环节,研发推广应用适应丘陵地形、设施大棚、家庭农场的多功能农机装备,加快制造成本低、效率高、寿命长的小型农机具,让农民有机用、有好机用。

(四)支持科技特派员从生产环节服务,向加工、检测、流通、销售等全链条服务延伸。并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形式,创办领办协办经济实体,与村集体、农户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

(五)开展“科技特派员+”活动,从技术服务向产品营销、金融支持、生态环境、科普宣传、乡村治理等拓展。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任务。省科技厅负责选认省级科技特派员,组织开展管理和评价;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省级科技特派员,并协调推进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条 派出单位职责任务。保障省级科技特派员所需的服务时间,将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实绩纳入本单位考核体系,在考核评优过程中予以倾斜,落实相关激励政策,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相关任务。服务对象应明确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目标任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实绩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服务。

(一)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期间,需及时登录“安徽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签到,报告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科技特派员应根据需求,提供网上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科技特派员因特殊情况调整的,由科技特派员或服务对象通过“安徽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进行确认。

(三)科技特派员应服从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到受援地服务按出差程序报批。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并协调解决困难或问题。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采取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履职情况、服务成效、满意度等,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次。其中,纳入“三区”科技人才计划的省级科技特派员考核任务主要有(其他省级科技特派员考核任务适当减少):

(一)服务企业1个以上,同时服务脱贫村、经济薄弱村等行政村不少于2个,且每年针对农户等开展线下科技培训一般不少于150人次。

(二)每月为服务对象提供现场科技服务不少于1次,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每年通过“安徽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发布的优良品种、种养技术、加工技术、市场供求、科技政策解读等信息,以及提供的远程咨询解答、技术指导等线上服务,均不少于10次。

(四)主要考核服务成效,依据“三方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促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评分等要求。

(二)评估报备。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省级科技特派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并报省科技厅。

(三)结果通报。省科技厅组织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考核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单位内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优先继续选认,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科技特派员或申请加入科技特派团的资格。

第十六条 落实《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等政策,保障科技特派员生活待遇及职称晋升等方面的权益。支持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认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并取得合法收益。

第十七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和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由派出单位给予奖励,并在职称评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奖评优中优先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市、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和服务细则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管理,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财政资金支持,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为支持科技特派员(团)开展技术研发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建设利益共同体等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等方式立项支持。公开竞争类项目主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装备“四新”成果研发转化示范推广。“揭榜挂帅”类项目,主要支持农业物质技术装备等领域破解产业发展瓶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转化。

(一)公开竞争类项目

1.发布指南。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2.项目申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审核并推荐。

3.项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议后向社会公示,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并组织签订任务书。

(二)“揭榜挂帅”类项目

1.发布榜单。省市县联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需求,发布榜单。

2.组织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揭榜,支持联合申报。

3.项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议后向社会公示,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组织发榜单位与主揭榜单位等签订任务书。

第五条 公开竞争类项目,主持人应当为备案在册的科技特派员,申请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且为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或科技特派员(团)创办、领办、协办和服务的企业等。“揭榜挂帅”类项目,揭榜单位均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项目参照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省科技厅是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单位是责任主体,主持人是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签订任务书。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科技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变更或调整项目主持人、项目实施期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评价与验收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后六个月内申请验收。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提交申请。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填报验收材料。

(二)审核材料。归口管理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完善。

(三)组织验收。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组织验收。

(四)成果登记。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程序进行项目成果网上登记。

(五)证书发放。承担单位在线填报项目验收证书,经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审定签署意见,盖章后发放给承担单位。

(六)材料归档。验收结束后,按照科技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项目实施绩效材料等。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会议、网评验收等形式。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原则上从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其中委托给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选取专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该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单位、主持人、主要绩效目标等内容的;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采取网评验收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的。

(三)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第十七条 对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到位的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不通过的,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等;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科技特派团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全省科技特派团建设,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一、目的意义

科技特派团是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特派员从“单兵作战”向“团队作战”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打造科技特派员服务示范点的重要抓手,对推动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县域创新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类型

科技特派团分为复合型、专业型科技特派团两个类型。

(一)复合型科技特派团。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牵头组建,围绕市、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开展市(县)校(企)战略合作,解决区域产业发展的“一揽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问题,并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

(二)专业型科技特派团。原则上由各类科研单位(机构)、学会(协会)以及企业等组建,围绕乡镇、村特色产业或经济实体等科技需求,开展研发、生产、加工、检测、仓储、销售等服务。

三、建设条件

(一)复合型科技特派团

1.牵头单位明确。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牵头,单位及负责人社会信誉良好,无征信、环保等问题,且运营良好。

2.团长综合能力突出。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具有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3.团队结构合理。人才结构多元、熟悉产业、相对稳定,具备解决区域产业发展的“一揽子”科技研发转化及产业化能力。原则上每位成员同时参与科技特派团(包括复合型和专业型)不超过5个。

4.引领能力较强。建有示范基地,围绕市(县)特色产业,服务企业等经济实体、帮扶脱贫村或集体经济薄弱村等,均不少于8个。能够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促进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5.合作分工清晰。牵头单位须与市(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时限及责任义务等。科技特派团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专业型科技特派团

1.牵头单位明确。由科研单位、企业等牵头组建,单位及负责人社会信誉良好,无征信、环保等问题,且运营良好。优先支持承担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或建有科技创新载体的单位牵头组建。

2.团长能力较强。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一般应具有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3.建有示范基地。具备一定的办公条件,具有生产、试验、示范基地和研发、检验等服务平台。

4.长期稳定服务。服务企业等经济实体、帮扶脱贫村或集体经济薄弱村等,均不少于3个。能够解决生产、加工、仓储、金融、营销、知识产权等问题,带动科技型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5.合作分工清晰。牵头单位须与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时限及相关要求。科技特派团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四、组建流程

(一)注册登记。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广泛进行征集,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团“需求库”和“备选库”。

(二)形式审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登记入库的团队开展形式审查,依据意愿及专长,按地域、行业等进行分类汇总。

(三)审核报备。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评估确定备案名单。市级直接组建的科技特派团,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并推荐。

(四)深化服务。坚持高效服务、稳定服务、长期服务,发挥各类科技特派团引领和示范作用,注重建设利益共同体,加快区域特色产业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应动员本部门本系统资源和力量,支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参与科技特派团工作。

(二)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凝练一批典型案例,培育一批利益共同体,打造一批示范点。支持科技特派团积极加入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100+N”开放协同创新体系,集聚资源、开放协同,推动科技服务下沉。

(三)加强管理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技特派团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强化绩效考核评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创新创业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全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一、建设目的

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简称基地)组建与备案,旨在示范引领区域创新,加快“四新”成果研发转化,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建设利益共同体,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建设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应为安徽省内注册、经营3年以上,由科技特派员(团)领办创办协办或服务的科研单位、企业等法人实体,具备一定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

(二)基地运营主体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规范,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较强,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效益明显。基地功能设计合理,且有较强的防灾抗灾能力。

(三)基地应具有若干高级以上职称科技特派员创业导师,具有相关领域知识产权,能够开展“四新”成果研发转化,创新产值明显高于本区域同行业。

(四)基地运营主体应围绕市、县特色产业发展,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农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基地应成方连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等领域基地应以项目为牵引、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依托科技园区、开发区等建设。

三、建设任务

(一)集聚创新人才。以专业化服务吸引和集聚科技创新创业群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发挥专长,依托基地开展创新创业服务。

(二)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一批适用的技术成果包,实施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四新”科技成果转化行动。线上线下结合,推进“互联网+”和“科技特派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创业辅导培训。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召开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等,为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培育乡土科技人才。

(四)强化利益联结。与乡镇、村集体经济及合作社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健全收益分配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相关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备案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逐一现场核查,择优予以推荐。

(三)对申报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选取一定比例实地复核,并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估,也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实施,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依据绩效择优给予奖补。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工作指引(修订)

 

为加强全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农〔2018〕21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一、建设目的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简称工作站)组建与备案,旨在聚集和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二、建设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安徽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1年以上,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

(二)依托单位能够提供固定的办公场地,具备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的条件,且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

(三)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职责清晰,服务流程规范。具有若干科技特派员入站工作,其中外聘科技特派员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一。

(四)工作站具有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能够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开展科技研发及推广转化等服务。

三、建设任务

(一)开展研发攻关。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深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产学研合作,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攻关,解决一批技术瓶颈问题。

(二)集成示范技术。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形成一批适用的技术成果包,实施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四新”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开展技术指导。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开展长期稳定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种养殖技术水平。

(四)助力产业振兴。培育发展特色产业,通过产业园区、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人大户等带动,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四、相关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针对申报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审核申报材料,逐一进行现场核实,择优予以推荐。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组织开展审查,并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估,也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实施,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依据绩效择优给予奖补。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附件:1.大学生科技特派员请假审批表.docx

2.安徽省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离岗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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