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2986088/201912-00191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  称: 政策解读《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词: 文  号:
信息来源: 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 2019-04-04 17:15:00 成文日期: 有效
性: 有效

政策解读《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日期:2019-04-04 17:15 来源:省科技厅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  起草背景和过程

现行的省自然科研实验标准条件自2005年施行以来,在评价自然科研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人才特别是高级职称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随着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等文件相继出台和社会经济发展,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发生重大改革,对职称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现行省自然科研实验标准条件与当前科技人员评价的要求已不完全适应。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三评”改革和清理“四唯”专项行动要求,结合自然科研实验特点和科技人员评价要求,坚持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突出创新能力、各有侧重、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建立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在借鉴江苏、湖北、湖南等省份及省内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省自然科研实验标准条件(修订稿)。修订稿在征求省人社厅专技处原则同意后,广泛征求了各市、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厅机关处室等意见,并分别赴合肥市召开调研座谈会和在厅内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和修改。最后经过厅党组会议研究,并征求省人社厅专技处同意后,形成《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二、文件依据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

3、《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59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 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及实施时间

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研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评价方法方式、申报资格条件、评审条件、破格条件、附则,文件最后附有“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分类表”。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文件依据、标准条件的适用对象和对应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第二章“评价方法方式”主要包括评价的方式方法;第三章“申报资格条件”主要包括申报对象需要具备的思想道德、学历、任职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条件,以及不能申报的4种情况;第四章“评审条件”主要包括高、中级职称需要具备的理论水平及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条件;第五章“破格条件”主要包括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具体条件;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附表主要包括了五大类科研项目的具体涵盖范围。

五、新旧政策差异

现行自然科研实验标准条件共七章14条。修订后省自然科研实验标准条件为六章22条。

  1. 增设正高级实验师: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在修订后自然科研实验标准条件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增加高级实验师(副高)晋升正高级实验师的相关标准条件。
  2. 省自然科研实验标准条件设置与省自然科研系列要求基本一致。

新修订的标准条件还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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