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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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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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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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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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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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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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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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强化技术转移政策衔接配套”中,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改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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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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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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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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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加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中,将“技术转移机构”改为“技术转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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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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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机构为专有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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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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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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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服务机制”中,将“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改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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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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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纳税试点政策抵扣时间不一致,不宜统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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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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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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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限时转化制度”中,补充对项目验收结题后在3年内未能转化的且承担项目完成人未自行实施转化的建立负面评价等约束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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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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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暂未出台相关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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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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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立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高校院所”中,将“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创建工作”改为“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高校、科研院所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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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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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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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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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中,在“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后增加“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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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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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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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
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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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中,删除“优化专利和商标审查流程,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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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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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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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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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增加“建立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在内的配套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和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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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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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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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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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善科技成果寻找捕捉路演展示机制”中,将“支持合肥市等建设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路演展示中心”改为“支持合肥、芜湖市等建设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路演展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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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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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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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中,将“发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芜湖、蚌埠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的引领辐射与源头供给作用”改为“发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芜湖产业创新中心和蚌埠等市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的引领辐射与源头供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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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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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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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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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服务机制”中,增加“鼓励科技保险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展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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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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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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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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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中,将“促进科技成果向创新资源匮乏的地区转移转化”改为“促进科技成果向资源型城市和创新资源匮乏的地区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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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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