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科智〔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9-22 20:56 来源:引智人才处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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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20日

 

 

安徽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增设技术经纪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实习员。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四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通过诚信审核、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第五条  采取会议评审或面试答辩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由安徽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委会组织对适用本标准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申报资格条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钻研业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

第七条  申报研究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和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5年(其中,实行聘任制的单位需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下同)。

申报副研究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和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和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2年。

申报助理研究员应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4年;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3年。

申报研究实习员应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3年;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

第八条  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内,按照安徽省关于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参加相应级别的技术经纪培训并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结业证书视同完成当年度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申报研究员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达不到申报资格条件的。

(四)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员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

精通与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发展趋势,具备主持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和平台建设的能力;具有深厚的技术转移转化实际操作能力;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且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不少于1500万元(需提供项目服务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服务单位证明、入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2.促成科研成果转化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且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入账凭证、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3.主持策划实施国家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500项以上);或主持策划实施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2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3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或主持策划实施国际对接洽谈项目5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10项以上)(需提供用人单位承诺书、项目和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出具的活动方案、人员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4.主持建设完成1项省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或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技术市场、技术转移转化等相关领域国家级项目(排名前5)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技术市场、技术转移转化等相关领域的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需提供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建设方案或项目书、项目成果、验收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技术市场、技术转移转化等相关领域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10),或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5),并颁布实施(需提供标准文本、起草人员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6.作为技术开发主要人员(排名前3),获发明专利3项以上,且其转让、许可费用已累计1000万元(需提供专利权属证明、转让或许可协议、入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三)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CSCD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技术转移转化相关领域学术论文1篇(应提供引文检索证明或期刊原件,刊物均为正刊,增刊、特刊、子刊、专辑、电子刊均不予认可,下同);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转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或者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并标注);

3.作为主要著作者,完成国家级的技术转移转化相关专业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研究报告、项目报告1项。

第十二条  副研究员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

掌握与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转化实际操作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不少于3项,且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2.促成科研成果转化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且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策划实施国家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500项以上);或策划实施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2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2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或策划实施国际对接洽谈项目3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10项以上)(排名均为前5);

4.参与建设完成1项省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或参与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技术市场、技术转移转化等相关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均为前3);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技术市场、技术转移转化等相关领域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15),或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8),并颁布实施。

(三)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编号的公开出版物发表技术转移转化相关领域论文1篇;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转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

3.作为主要著作者,完成省部级以上的技术转移转化相关专业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研究报告、项目报告1项。

第十三条  助理研究员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

掌握与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发展趋势;具有扎实的技术转移转化实际操作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不少于1项,且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2.促成科研成果转化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且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策划实施市厅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1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100项以上);或策划实施国际对接洽谈项目1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10项以上)(排名均为前5);

4.作为市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参与人建设完成1项市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或参与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技术市场、技术转移转化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排名均为前5);

5.作为参与人制定技术市场、技术转移转化等相关领域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实习员条件

申报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需了解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掌握技术转移转化相关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能力,并参与过技术转移转化相关项目、对接活动、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或调查报告等有关工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五条  在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本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不能越级破格。继续教育可不作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研究员破格条件

符合研究员评审条件,并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研究员:

1.主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且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

2.促成科研成果转化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且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主持策划实施国家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或技术成果对接活动2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500项以上);或主持策划实施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2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5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或主持策划实施国际对接洽谈项目10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10项以上);

4.主持建设完成2项省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平台;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技术市场、技术转移转化等相关领域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5),或主持省级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副研究员破格条件

(一)符合副研究员评审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

1.主持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且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不少于2000万;

2.促成科研成果转化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且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主持策划实施国家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或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500项以上);或主持策划实施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2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3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或主持策划实施国际对接洽谈项目5次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单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10项以上);

4.主持建设完成1项省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平台;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技术市场、技术转移转化等相关领域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10),或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3),并颁布实施。

(二)其他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达到研究员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但没有取得职称,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三章规定的“申报资格条件”,同时提供第四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相关材料。判定是否具备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审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申报人的工作业绩条件、论文著作条件均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院校或研究生培养机构全日制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由相应职称管理权限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初次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先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学位之日起,任满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晋升。

(二)本标准条件中“以上”均含本级。

(三)本标准条件中“学历学位”,是国家承认的技术转移转化相关领域专业学历学位。鉴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人员需对接国内外技术需求、成果,促进转移转化,参与认定的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人员需具备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含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以及法律、金融、外语类等学科专业。参与评审的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人员专业不限。

(四)本标准条件中“主持”均指排名第一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