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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高企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会计处理问题
来信人: 周**** 来信时间:2022-05-30
贵单位: 研发过程中产出了少量的产品,企业将少量的产品对外销售,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对应的把归集的研发费用结转至成本,请问该费用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可以参考哪些制度文件?特此请示,回复为盼。
回复
回复部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回复时间:2022-05-31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5月31日,科技厅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解答。经咨询税务部门,没有文件规定这些费用在申报高企时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且计入成本的研发费用后期是不能再重新计入研发费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通知公告”栏“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316/list_zcwj.shtml”中可下载。若您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65370026,我们将向您详细解答。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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